《西湖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扶持意见》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西湖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1、本《意见》实施工作在西湖区文化创意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由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负责,与区财政、发改、统计、招商、科技等部门共同商讨落实。本意见中涉及奖励的各类奖项申报须由文创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园区(镇、街)审核后报至区文创办汇总核实,区文创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
二、认定标准
2、文化创意企业认定标准:(1)从事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一种或多种创意服务和产品的研发及经营业务;(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3)企业中从事创意工作的相关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4)企业按本意见所列范围内的创意服务及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本《意见》奖励(资助)的文化创意企业须经区文创办认定。
3、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认定标准:(1)园区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且符合西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2)园区已建成用于发展文创产业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入园企业达到20家以上,且文创企业占入园企业80%以上;(3)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4)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文创企业提供企业孵化、人才培育、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后勤服务等公共配套服务。
三、申报程序
4、申请扶持政策的方式:在区级以上文创园区内的文创企业由园区统一汇总后报送至区文创办;属于镇街的文创企业由各镇街统一汇总后报送至区文创办,区文创办在初审的基础上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后,统一汇总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按政策兑现。
5、申请人提出政策兑现申请时,须根据《意见》中相关政策条款提交下列相关的资料:(1)《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获奖证明;(4)播出协议复印件及电视台提供的播出时间表(需电视台盖章); (5)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6、扶持政策兑现每年一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日期由区文创办、区财政局另行通知。填写《申请表》应真实准确,上报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四、其他事项
7、区内文创企业经年度审计发现不符合资助(奖励)条件或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迁出西湖区,享受的区财政扶持将予以追缴。
8、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本细则由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和西湖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