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2024年3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国艺术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艺术家协会章程,愿意遵守中国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守则,并符合入会条件的,可申请加入中国艺术家协会。
第二章 申报人业绩条件
申报人的业绩条件采用积分制。申请入会分值积分9分以上(含9分),即达到申报入会的业绩条件。具体积分规定为:
第一条 艺术创作类积分标准
(一)入会相关展览以中国艺术家协会官网-“会员中心”-“入会相关展览及活动申报积分信息表”详单中收录公布的展览为准。申报期内未列入“入会相关展览及活动申报积分信息表”详单的展览不计入年度申报积分。展览申报材料必须同时上传参展证书、展览作品图片。入选名单截图不能作为计分证明材料。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与入会相关的展览,并具备申请加入中国艺术家协会的积分条件,该作品计分分值以中国艺术家协会官网发布的“入会相关展览及活动申报积分信息表”。
(三)合作作品参加与入会相关的展览,并具备申请入会的积分条件,该作品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的,署名第一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第二作者(含)之后不计分。作品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的,署名第一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5分,第二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0.5分,第三作者(含)之后不计分。作品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的,署名第一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第二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第三作者(含)之后不计分。申报入会的积分中,合作作品累积积分不超过4分。
(四)作者在同一种类、同一展览中有多件作品具备申请入会的积分条件,只作一次计算;同一作品多次参加展览具备申请入会的积分条件,只作一次计算;构图高度雷同作品(以作品局部为另一幅作品的,按雷同作品计),参加不同展览、相同或不同种类的,只作一次计算,不得重复计分。
(五)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全国艺术作品展览中国艺术奖金奖的申请入会分值为9分。多人合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全国艺术作品展览中国艺术奖金奖,署名第一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5分,第二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第三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5分,第四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0.5分,第五位(含)之后的作者不计分;
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全国艺术作品展览中国艺术奖银奖的申请入会分值为6分。多人合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全国艺术作品展览中国艺术奖银奖,署名第一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第二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5分,第三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第四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0.5分,第五位(含)之后的作者不计分;
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全国艺术作品展览中国艺术奖铜奖的申请入会分值为5分。多人合作的作品获得五年一届全国艺术作品展览中国艺术奖铜奖,署名第一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第二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5分,第三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0.5分,第四位(含)之后的作者不计分;
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五年一届全国艺术作品展览的申请入会分值为3分。多人合作的作品入选五年一届全国艺术作品展览,署名第一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第二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第三作者(含)之后不计分。
(六)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大综合类或学术性展览中获最高奖(此类展览需提前向中国艺术家协会备案)可计1分,合作作品不计分。此项分值只能计一次,不得累积。
(七)壁画、城市雕塑作品在省、直辖市以上重要场所装置,并在艺术界产生良好影响,根据作品情况,由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出具鉴定意见,申请入会分值可计1-3分。此项分值只能计一次,不得累积。
(八)从事电影艺术、舞台艺术及工业艺术等方面工作15年(含)以上,为该专业全国性协会或学会的全国会员,独立完成的电影艺术、舞台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重大奖项并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该协会或学会出具推荐信,经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出具鉴定意见,申请入会分值可计1-3分。
(九)在全国重点文物单位从事艺术文物修复、壁画临摹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工作时间15年(含)以上,在全国范围内做出重要贡献、学术成就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出具鉴定意见,申请入会分值可计1-3分。
(十)从事装置、影像、行为以及其他当代艺术形式创作的人员,参加国际、国内知名艺术展的作品,经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出具鉴定意见,申请入会分值可计1-3分。
(十一)从事连环画、动漫、陶瓷、插图装帧、平面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建筑艺术、实验艺术、工艺艺术、艺术作品保存修复等,根据其艺术成就及社会影响,由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艺委会出具鉴定意见,申请入会分值可计1-3分。
(十二)参加本协会主办的研培工程(计划)的青年艺术骨干,综合考量特别优秀的,由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出具鉴定意见,具有相关资格的研培工程(计划)及申请入会分值见中国艺术家协会官网发布的“入会相关展览及活动申报积分信息表”。
第二条 理论研究类积分标准
(一)申请人必须有至少1篇独立完成的本协会主办的全国艺术论坛入会资格论文,或独立完成的艺术类核心期刊(南大、北大)论文(3500字以上),或作为课题负责人的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通过验收结项作为基础分值。
(二)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验收结项通过,课题负责人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项目为合作者,第一负责人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第二负责人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第三负责人(含)以后不计分。
(三)个人论文和著作获得中国文联系统等国家级单位颁发的理论研究类奖项的,由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出具鉴定意见,申请入会分值可计1-3分。
(四)独立创作的论文入选本协会主办的全国艺术论坛,申请入会分值见中国艺术家协会官网发布的“入会相关展览及活动申报积分信息表”。合作论文,计3分的,署名第一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第二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合作论文,计1分的,署名第一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第二作者(含)以后不计分。
在艺术类核心期刊(南大、北大)独立发表艺术论文(3500字以上)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合作论文,署名第一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第二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
(五)在普通期刊独立发表艺术论文(3000字以上)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合作论文不计分。
(六)独立或合作出版艺术理论学术专著、译著,根据作品情况,由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出具鉴定意见,申请入会分值可计1-3分。
(七)独立编著艺术理论著作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合作署名第一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第二作者(含)以后不计分。
(八)教材、技法讲座、散文集、随笔文集、诗词集、画册、人物传记、作品介绍等不计分。
(九)专业职称和学历学位作为积分依据的,获得专业职称、学历学位之前(不包括同月)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
(十)在工作人员审核无法准确量分的情况下,由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出具鉴定意见。
第三条 新闻出版类积分标准
(一)新闻出版类申请入会必须要有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副高以上职称的基础分值;申报时必须在职在编在岗。
(二)持续在全国重点艺术出版社从事艺术编辑工作15年(含)以上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持续在全国重点新闻媒体从事艺术类专职记者、编辑工作15年(含)以上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
(三)在国家级重要艺术媒体或者艺术类出版单位担任负责人正职3年(含)以上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此项积分不与工作15年以上重复积分。
(四)个人所编书籍获中国政府出版奖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署名第一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第二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个人所编书籍获得重大国家级奖项申请入会分值计1-3分。个人所编书籍在全国艺术界有重大影响,对推动艺术创作、发展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申请入会分值计1-3分。个人所采编的艺术新闻获得国家级新闻奖申请入会分值计1-3分。
(五)个人在国家级艺术类重要媒体上发表理论、评论类文章(3000字以上)或者重要新闻报道,每篇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合作不计分)。申报人必须有此项基础分值,且此项最低积3分方可申报。
(六)其他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级艺术成就申请入会分值计1-3分。
(七)获得专业职称之前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
(八)在工作人员无法准确量分的情况下,由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出具鉴定意见。
第四条 专业教育类积分标准
(一)专业教育类(含少儿艺术教育)申请入会必须要有与艺术教育相关的副高以上职称的基础分值,且必须要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艺术教育经历作为基础分值。
(二)在全国重点艺术专业院校教学15年(含)以上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在全国重点艺术专业院校主持工作5年(含)以上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此项分值不可累积;在全国重点综合大学的艺术学院(系)教学15年(含)以上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在全国重点综合大学的艺术学院(系)主持工作5年(含)以上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此项分值不可累积;在其他综合大学的艺术学院(系)或者在高中、高职从事艺术教学20年(含)以上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
(三)持续从事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20年(含)以上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
(四)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教育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专家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其他重要的国家级、省部级教学荣誉申请入会分值计1-3分。
(五)独著、主编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艺术教材、专著,个人独著每本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合作署名第一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第二作者(含)以后不计分;个人画册、技法书不计分值。
(六)个人承担国家级重点艺术教学项目申请入会分值计1-3分;其他重要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申请入会分值1-3分。
(七)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艺术教育相关论文(3000字以上),在有统一刊号的全国性专业刊物上发表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论文需为独立撰写,合作论文不计分。
(八)获得专业职称之前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
(九)从事少儿艺术教育申请入会需由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综合衡量申报人取得的艺术成就,出具鉴定意见。
第五条 组织管理类积分标准
(一)申报人需在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省级及以上艺术相关单位专职从事艺术组织管理工作,并有相应从业经历作为基础分值;申报时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在职在编在岗证明。
(二)本协会聘任的专业艺术委员会委员或工作委员会委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相关专业艺术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
(三)在国家级艺术馆、博物馆、艺术研究部门及其它艺术研究单位连续从事艺术组织工作5年以上(含)以上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在本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家协会持续从事艺术组织工作5年以上(含)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
(四)省级艺术家协会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任职3年以上(含)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
(五)在省部级直属文化机构,即省级艺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群艺馆等,以及在军队中持续从事艺术组织工作5年以上(含)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
(六)在组织全国大型艺术活动中任主要策划、组织者,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嘉奖,每项活动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
在组织国际大型艺术活动中任主要策划、组织者,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嘉奖,每项活动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
(七)被评为省部级以上艺术相关先进工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艺术相关荣誉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
(八)新文艺组织负责人相关成就,由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或工作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申请入会分值参照本条第六、第七点。
(九)策展相关艺术成就由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根据业绩条件,出具鉴定意见。
第六条 以上五类申报类型原则上不可跨类别积分,但在申报类型之外成就特别突出的,经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第七条 其他积分项目。
本条积分项目需要在前述五个类别积分标准的基础上计分,只能计一次,本项目内不可重复累积。
(一)全国艺术专业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此项需有同一院校学历、学位证明才能积分。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方可积分。
(二)获得艺术类正高职称申请入会分值计3分,获得艺术类副高职称申请入会分值计2分,申报材料以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的职称证书为准。
(三)“文艺两新”艺术工作者(“文艺两新”指:体制外的新兴文艺组织及从事文艺界自由职业的新文艺群体,如民营文化工作室、民营文化经纪机构、网络文艺社群等新的文艺组织,网络作家、签约作家、自由撰稿人、独立制片人、独立演员歌手、自由艺术工作者等新的文艺群体),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协出具相关证明,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
(四)七十岁以上,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或特殊贡献的艺术工作者,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协出具相关证明,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
(五)边远民族地区艺术工作者,申请入会分值计1分。
(六)持续一年以上参加文艺支教、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经国家级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申请入会分值计1-2分。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艺术工作者符合入会条件,赞成中国艺术家协会章程,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中国文联香港会员总会、澳门文化界联合总会推荐,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由本会驻会领导机构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台湾地区的艺术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以下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中国艺术家协会理事推荐,经本会驻会领导机构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赞同“九二共识”,坚持弘扬中华文化,积极参加两岸艺术交流活动。
(二)参加国际、国内重要艺术展览,在艺术创作、艺术理论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华侨及归侨中的艺术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以下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中国艺术家协会理事推荐,艺术成就经中国艺术家协会相关专业艺委会评审,经本会驻会领导机构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符合定居或长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条件的华侨或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的归侨(含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在中国落户的归侨),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出具证明确认身份;
(二)在中外艺术交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国际方面具有一定专业成就和社会影响。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中国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的申报与审批,遵循先由各团体会员,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家协会初审及推荐,后由中国艺术家协会最终审核批准的自下而上的两级审批程序。
第一条 申报初审单位
(一)申报人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家协会初审,并向中国艺术家协会推荐申报。
(二)军队中的申报人经军队专门机构初审,并向中国艺术家协会推荐申报。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报人,经相关部门初审,并向中国艺术家协会推荐申报。
(四)台湾地区的申报人须有两名中国艺术家协会理事推荐,向中国艺术家协会对外联络处申报。
(五)华侨及归侨中的申报人,须由两名中国艺术家协会理事推荐,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出具证明确认身份。归侨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艺术家协会向中国艺术家协会推荐申报;华侨向中国艺术家协会对外联络处申报。
(六)中直系统的申报人直接向中国艺术家协会会员工作处申报(不受理非中直系统申报人个人单独申报)。
第二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中国艺术家协会官网申报系统是唯一的入会申报途径。
(二)申报人登录中国艺术家协会官网,阅读申报须知,并按照要求填写上传相关资料。
(三)下载《中国艺术家协会个人入会申请表》,表格须手写后,送至相关初审单位。
(四)网上申报材料与申请表须共同提交,缺一不可。
(五)每年网上申报开放时间为3月1日至5月31日。此时间之外,申报系统关闭。
(六)申报材料仅在本年度审核期间有效。一经公布年度入会人员名单,申报系统内的所有申报资料将清空,手写《中国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也同时作废,申报人须自留原稿。
(七)所有申报人均须提供没有违纪失德行为的承诺书。
第三条 初审及公示
(一)申报人网上申报资料提交成功,系统自动按照申报人提交资料将申报人信息分配至相关初审单位。
(二)初审单位对申报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属初审单位是否正确、申报人申报类型是否正确、以原件印证申报人填报信息真伪、参展作品是否重复等相关情况,并确定申报人是否具有资格进入终审。
(三)初审结束后,初审单位将通过初审的申报人提交至中国艺术家协会终审系统,同时将申报人的手填表格盖章后一并寄送至中国艺术家协会。
(四)初审通过后,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将进入中国艺术家协会网上申报公示平台。
(五)初审单位进行初审及提交资料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提交无法进入公示平台,也无法进入终审程序。
(六)网上信息公示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1日。
(七)公示期间,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如有对申报人通过初审的原因提出质疑,初审单位需做出相应解释;如有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的真伪、抄袭、侵权、冒充会员、重大失德失范行为等现象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中国艺术家协会将会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其中,作品是否抄袭、违规等将由中国艺术家协会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条 终审
(一)中国艺术家协会会员工作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复审。
(二)中国艺术家协会会员工作处复审时间为8月1日至11月30日;会员工作处将复审结果报请中国艺术家协会分党组上会研究审核,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10日。
(三)审核结束后,年度会员名单将进入中国艺术家协会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中国艺术家协会会员工作处将每年度批准入会人员名单通过申报人所在初审单位通知到新会员本人,并在《艺术》杂志、《艺术家通讯》和中国艺术家协会官网及官微公布,并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第五条 中国艺术家协会复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申报人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
第七条 申报人如故意填写不实或虚报参展项目,取消当次申报资格。
第八条 冒充他人名义,涂改、私自伪造申报材料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且在条件合格三年后方能申报(从积分达标年份开始计算,如2023年积分达标,2027年方可申报)。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初审单位备案,在中国艺术家协会官网及官微平台公示
第九条 冒充中国艺术家协会会员举办展览、出版书籍、进行新闻宣传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当次申报资格,且在条件合格三年后方能申报(从积分达标年份开始计算,如2023年积分达标,2027年方可申报)。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初审单位备案,在中国艺术家协会官网及官微平台公示。以特别恶劣的手段,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条 抄袭他人作品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国艺术家协会颁布的《中国艺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艺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实施细则(试行)》的,证据确实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且在条件合格三年后方能申报(从积分达标年份开始计算,如2023年积分达标,2027年方可申报)。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初审单位备案,在中国艺术家协会官网及官微平台公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人业绩条件,仅表示达到申报入会的业绩条件,并不作为必定入会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艺术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
中国艺术家协会
2024年3月